安徽建设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文体活动专项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6-10-25浏览:671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激发学生爱国、爱校热情和勇于挑战自我的精神,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体艺术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校期间参加课外文体艺术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个人或集体。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体育类活动

(二)文化艺术类活动

(三)其他经学院确认应予以奖励的项目。

第二章 课外文体艺术活动奖励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体育类活动含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级大学生运动会及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其他正式比赛:

(一)学生参加上述各类体育类竞赛并获奖,经学院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表一)                                                            单位:元/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厅级

第一名

 5000

 2000

 800

第二名

 3000

 1500

 600

第三名

 2000

 1000

 500

第四名

 1000

 600

 400

第五名

 800

 400

 300

第六名

 600

 300

 200

(二)若比赛未设名次只设等级,如:乒乓球团体赛,网球团体赛,羽毛球团体赛等,则一等奖参照第一名奖励标准发放;二等奖参照第三名奖励标准发放;三等奖参照第五名奖励标准发放。

(三)以“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为单位参加的团体比赛项目获得奖金者,由团体成员自行合理分配奖励金额。团体4人(含)以上奖励标准为“奖励金额*2”10人(含)以上奖励标准为“奖励金额*4”

第五条 文化艺术类活动含由厅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摄影、征文、演讲、辩论等:

(一)学生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校外各类文化艺术类活动并获奖,经学院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表二)                                                            单位:元/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厅级

特等奖

 5000

 2000

 800

一等奖

 3000

 1500

 600

二等奖

 2000

 1000

 300

三等奖

 1000

 800

 200

(二)学生参加由各级各类学会、协会主办的校外文化艺术类活动并获奖,学院将综合考虑其奖项设置、评奖范围、奖项影响力等情况,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各项活动奖励应及时申报,奖励认定级别以颁奖单位加盖公章为准。

(一)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文体专项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获奖证书、相关图片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报学生所在系部审核。

(二)申报人或申报单位所在系()对申报人的学籍、获奖情况等予以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后,上报学生处。

 () 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拟定奖励等级,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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