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5〕009号)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定对象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比例与金额
学院奖学金分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占学生人数的5%,每生每学期500元;二等奖占学生人数的10%,每生每学期300元;三等奖占学生人数的20%,每生每学期100元。获奖总比例不超过35%。
第三条 评定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优良、遵规守纪、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校园科技、文化、体育和艺术活动。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态度端正,能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优良,一等奖平均成绩不低于88分,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10%;二等奖平均成绩不低于82分,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25%;三等奖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40%。
3、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奖学金:
(1)有课程补考的;
(2)受违纪处分或处于留校察看期的;
(3)无故旷课(迟到、早退或缺操3次按旷课1学时计)累计5学时以上的;
(4)未注册的;
(5)有三门课成绩均低于70分的。
第四条 评定办法
1、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评定);
2、各系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经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并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
3、学生处对各系奖学金评定结果进行审查复核,并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批;
4、学院对获奖的学生颁发相应等级“奖学金证书”,奖学金由财务处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5、对在评定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学金,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执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