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11-04    访问次数: 144

(院字〔20150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的艰苦奋斗精神,增强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管理与指导,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以学院为中介,有组织地在院内外从事有关智力或体力方面的工作,并获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学为主、勤工助学、以助代补;

(二)坚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确保安全;

(三)坚持统筹安排、全程管理;

(四)必须确保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习;

(五)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有:

(一)学生处根据院属各单位的情况和学生的特点,为学生提供的助工、助教、助研、助管和劳动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

(二)院团委和各系为学生联系的院外勤工助学岗位;

(三)学生本人通过正当渠道联系,经批准从事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以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院办公室、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学生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系、审核、安排和公布院内外各类勤工助学岗位,指导、协调用工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

(二)负责组织用工单位和学生签订用工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三)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及核发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聘用人员报酬;

(四)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单位的跟踪服务,确保勤工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五)负责每学年开展一次勤工助学工作总结活动;

(六)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系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安排的本系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报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后,在本系范围内公开招聘,聘任结果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应从严控制,严格管理,由院团委具体负责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由所在系审核确认,经院团委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院内勤工助学采取学生个人申请,经辅导员同意,系部审核确认,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审批表》,由学生处推荐给用工单位选聘后,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各用工部门根据用工需要,于每学期初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表》,向学生处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批准后,在全院范围内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一般不低于8元每小时。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并写出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报酬的依据。用工单位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情况不满意,可申请更换。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在学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等方面的岗前培训,不得组织学生从事以下工作:

(一)高空、井下作业、严重污染和辐射等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活动;

(三)有损人格、国格和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学院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的其他活动,严禁参加各类传销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扣发或不发劳动酬金;

(二)工作不负责任,丢失或故意损坏劳动工具及公共财物者,要按价赔偿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1、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明显影响学习成绩的;

2、勤工助学期间,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3、不服从用工单位管理、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4、生活中有铺张浪费现象的;

5、擅自租房外宿的;

6、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的。

第四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二)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四)有权要求监督部门解决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名,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由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和财务处具体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二)从实际收取的学费中提取;

(三)社会和个人捐赠;

(四)勤工助学基金及其基金增值;

(五)用工单位提供的部分经费;

(六)专项科研经费;

(七)其他。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院内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核定的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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