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9〕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激发学生爱国、爱校热情和勇于挑战自我的精神,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文体艺术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校期间参加课外文体艺术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个人或集体。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体育类活动
(二)文化艺术类活动
(三)其他经学院确认应予以奖励的项目。
第二章 课外文体艺术活动奖励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体育类活动含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省级大学生运动会及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其他正式比赛:
(一)学生参加上述各类体育类竞赛并获奖,经学院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表一) 单位:元/项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厅级 | 行业协会 |
第一名 | 20000 | 4000 | 1600 | 800 |
第二名 | 10000 | 3000 | 1200 | 600 |
第三名 | 6000 | 2000 | 1000 | 500 |
第四名 | 4000 | 1000 | 800 | 400 |
第五名 | 2000 | 800 | 500 | 300 |
第六名 | 1000 | 600 | 300 | 200 |
(二)若比赛未设名次只设等级,如:乒乓球团体赛,网球团体赛,羽毛球团体赛等,则一等奖参照第一名奖励标准发放;二等奖参照第三名奖励标准发放;三等奖参照第五名奖励标准发放。
(三)以“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为单位参加的团体比赛项目获得奖金者,由团体成员自行合理分配奖励金额。团体4人(含)以上奖励标准为“奖励金额*2”,10人(含)以上奖励标准为“奖励金额*4”。
第五条 文化艺术类活动含由厅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摄影、征文、演讲、辩论等:
(一)学生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校外各类文化艺术类活动并获奖,经学院认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表二) 单位:元/项
获奖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厅级 | 行业协会 |
特等奖 | 10000 | 3000 | 1000 | 800 |
一等奖 | 4000 | 2000 | 800 | 600 |
二等奖 | 3000 | 1500 | 500 | 300 |
三等奖 | 2000 | 1000 | 300 | 200 |
(二)学生参加由各级各类学会、协会主办的校外文化艺术类活动并获奖,学院将综合考虑其奖项设置、评奖范围、奖项影响力等情况,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各项活动奖励应及时申报,奖励认定级别以颁奖单位加盖公章为准。
(一)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文体专项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获奖证书、相关图片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报学生所在系部审核。
(二)申报人或申报单位所在系(部)对申报人的学籍、获奖情况等予以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后,上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拟定奖励等级,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