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11-28    访问次数: 172

院字2015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科200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的规律,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三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保健意识,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引导学生积极应对各种心理压力和处理心理危机,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有效提高广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咨询与自助相结合;坚持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相结合;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咨询与干预相结合;坚持工作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机构与体系

第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处、各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规划和领导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大学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隶属学生处,具体统筹协调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育、咨询、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开展大学生心理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制定业务培训计划;开展心理咨询和团体辅导工作;开展大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研究;指导各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大学生心理协会的有关活动等。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院、系、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各系下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学工秘书和各班级辅导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指导、协调本系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档、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教育、咨询辅导、骨干培训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情况,在专家指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预警和危机干预工作。每个学生班级设立一名心理委员,其主要职责为:在班级中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收集、反映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信息,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八条  大学生心理协会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导下,自主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为:面向全院师生普及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九条  学院所有教职工都担负有教育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要积极支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帮助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宣传心理知识,培养健康心理,帮助学生获得心灵成长、人格完善,使之能够对自己负责,积极乐观地面对生活。引导学生认识自身的心理活动与个性特点;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培养大学生健康心理,增强心理保健意识。

第十一条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专题讲座。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学生增强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第十二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为了解学生心理状况提供服务,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团体辅导以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健康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第十三条  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实行日常心理咨询值班制度,通过个别咨询、团体辅导、心理拓展训练、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需要帮助的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在心理辅导或咨询中若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将他们及时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四条  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与普及,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站、计算机网络、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健康向上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营造积极、健康、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援助与危机干预体系。对学生开展生命教育,引导学生尊重生命、珍爱生命,善待人生;对学生开展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增加对心理危机的了解和认识。

第十六条  积极支持和指导大学生心理协会,通过举办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活动,强化学生的自觉参与意识,提高大学生对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的兴趣,加深对心理知识的理解,能够解决自身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心理困扰,同时掌握朋辈辅导的相关技能,达到自助与助人的目的。

第十七条  组织对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员的业务培训,同时开展对班级心理委员的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八条  进行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院改进和加强学生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同兄弟院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学院教学科研部门开展交流和合作。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制度保障。

1.建立专家组制度。有效整合校内外人力资源,建立专家案例会诊、专家危机评估和专家督导制度。咨询人员遇到疑难案例时,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案例会诊,决定疑难案例处理方案;发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立即组织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月组织一次案例研讨活动,邀请专家对年轻教师进行个案督导。

2. 建立学院心理联络员制度。心理联络员应积极配合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学院内部积极组织各种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活动;心理联络员应积极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定期组织的心理联络员交流会,就学生中出现的心理问题进行交流;为了提高心理联络员的心理知识水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不定期的组织相关的培训,心理联络员应积极参加。

3. 建立心理委员制度。心理委员在班级同学中择优产生,受学院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双重领导。心理委员的选拔实行四年一贯制,一旦当选原则上不再变更,但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多次考核不合格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有权建议所在系对其做出撤换。

4.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制度。在预防方面建立学院、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班级、寝室五级的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体系。在危机事件应对方面形成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协调的五级人员相互支持反应敏捷的学生心理危机应对机制,五级人员分别是:寝室心灵导航员、班级心理委员、辅导员、心理咨询老师、指导委员会专家。

5. 建立学生心理档案管理制度。每学年新生入学之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都将利用专业心理健康测试软件对新生进行心理普查,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筛选出部分有心理困扰的学生进行面谈、跟踪随访。同时,将普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系及学生本人。另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来访学生咨询记录进行整理归类,制成来访学生心理问题数据库,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密封存进行单独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心理健康人员的培训制度,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计划,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计划之中,鼓励教师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认定,逐步形成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经费、场所保障。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按照分步建设原则,不断改善办公条件和完善规章制度,不断优化教育手段。心理健康教育必须设有专门的工作场所,包括专门的接待室、个别咨询室、团体咨询室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各场所应按专业要求进行建设、配备电话、电脑、音响等设备。场所应该方便、安全、有利于学生寻求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需求,制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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