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函〔2018〕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激发学生的创新创业热情,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科、技能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校期间参加并完成各项学科、技能竞赛活动且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个人或集体。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在国家、省市各类学科、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成果;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获得授权专利;
(四)其他经学院确认应予以奖励的成果。
第二章 学科、技能竞赛奖励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学科、技能竞赛是指由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主办或经学院认定的行业协会主办,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活动。
(一)学生参加《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内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获奖的,学院对获奖成员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
(表一) 单位:元/项
获奖等级 | 国家级(A类) | 省级(B类) |
特等奖 | 50000 | 6000 |
一等奖 | 20000 | 4000 |
二等奖 | 6000 | 2000 |
三等奖 | 4000 | 1000 |
(二)经学院认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针对某一学科领域主办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活动,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表二) 单位:元/项
获奖等级 | 全国性 | 地区性 |
特等奖 | 10000 | 2000 |
一等奖 | 4000 | 1000 |
二等奖 | 2000 | 600 |
三等奖 | 1000 | 400 |
(三)地区性行业协会主办的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全国性或地区性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活动,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表三) 单位:元/项
获奖等级 | 全国性 | 地区性 |
特等奖 | 2000 | 1000 |
一等奖 | 1500 | 600 |
二等奖 | 1000 | 400 |
三等奖 | 600 | 200 |
(四)同一申报人或集体参加同一项目获得多项不同级别奖项者,取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奖项成果没有标注“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为完成单位的不予奖励;团体比赛项目由成员合理分配奖励金额,奖金总额不增加。
(五)若某项竞赛的认定方法是按学院报名人数的比例认定,则在原有奖励基础上按下列系数确定标准:
(表四)
获奖认定比例 | 系数 |
10% | 0.5 |
20% | 0.3 |
30%及以上 | 0.2 |
第五条 学术论文:
在各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具体奖励标准为:
(表五) 单位:元/项
完成情况 学报级别 | 独立完成 或(第一作者) |
一类学报 | 10000 |
二类学报 | 3000 |
三类学报 | 1000 |
四类学报 | 500 |
注:1. 学报分类按教育厅文件执行;
论文要求学生本人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并标注“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为完成单位;
其他公开发表的予以奖励。
第六条 专利:
(一)凡在校学生以第一发明人获发明专利并标注“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为专利权人;奖励10000元/项;
(二)凡在校学生获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项。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各项活动奖励及时申报,奖励认定级别以颁奖单位加盖公章的证书为准。
(一)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学术科技活动专项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获奖证书、论文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报学生所在系部审核。
(二)申报人(第一完成人)所在系(部)对申报人的学籍、成果、完成情况、获奖情况等予以审核,确认符合有关要求后,上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拟定奖励等级,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确认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其他经学院承认或由学院举办的比赛活动,学院将结合学生参赛项目的主办方、活动的影响力、参赛的范围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额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