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校园微信平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6]发布者:[院办公室]浏览次数:9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微信平台管理,实现微信平台的统一监管,充分发挥微信在信息传播、舆论引导、网络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学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微信平台是服务师生校友和社会大众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院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院发展大局。

第三条 学院官方微信平台“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各部门如需在此平台发布信息,信息内容以纸质打印版和电子邮件版两种形式报送院办公室审批,其中纸质版需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微信平台包括学院教学部门及管辖范围内党团组织、学生社团建立的各类微信公众号平台。

二、发布内容

第五条 校园微信平台主要发布学院教育教学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院、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其宗旨是服务师生,以凝聚师生校友情感,宣传学院发展成就,展示学院形象。

第六条 校园微信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校园微信平台发布内容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适用性。发布内容要注明信息来源,对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发布内容应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尽量达到图文并茂。

三、注册管理

第八条 微信平台建设部门负责微信平台的日常管理使用监督,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管理员为第二责任人,原则上系级只允许设置一个微信平台。

第九条 微信平台作为校园传媒平台须每年向院办公室进行注册备案。

第十条 已报备提交的校园微信平台,应积极参与配合院办公室组织的培训、研讨等相关活动。

四、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校园微信平台信息安全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将校园微信平台的用户名、密码外传。如出现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对部门负责人、微信平台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1: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微信平台责任书.doc

附件2: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微信平台建设申请表.xls